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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摩托上路 被拘役并处罚金
作者:韦益万  发布时间:2017-07-12 17:52:18 打印 字号: | |
  田东县的黄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且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被民警当场查获。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5月14日22时48分,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黄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随后带黄某到医院抽取血液样品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确认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4mg/100ml。民警经查询,发现黄某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2016年12月中旬,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危险驾驶罪。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庭上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韦益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