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的货车司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田东县境内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手当场死亡,另有一乘客受重伤。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6年6月20日5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2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田东县境内国道324线1850km+300m一路口时,张某的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员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田东县交警大队勘查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在这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某受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同年7月,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田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视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