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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因丧亲袭警 冲动获刑终酿苦果
作者:黄娇芬  发布时间:2017-04-11 11:31:28 打印 字号: | |
  因自己的一亲属在一次交警例行检查时不幸意外坠桥身亡,在公安干警调查确证时,因情绪激动不听相关人员的劝解,5名亲属对公安民警恶语仲伤并挥拳相向,致一名公安民警轻微伤。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在判处黄某钟、黄某关、黄某崇、黄某理、黄某念等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2016年7月11日晚上,黄某钟、黄某关、黄某崇、黄某理、黄某念等5人以自家亲属黄某某在田东县高速路收费站大桥头坠桥重伤不治身亡跟田东县公安局高速路交警执法行为有关为由,聚众到田东县人民医院内蓄意滋事,执勤民警梁某到现场依法维护秩序、进行录像取证。年轻气盛的黄某钟冲上前殴打整治执勤的民警梁某,痛失亲人的悲痛让在场的同族亲属失去理智,将事件矛头宣泄向正在执法的民警,随后黄某关、黄某崇、黄某理、黄某念等四家属也纷纷上前“帮忙”,将民警梁某殴打致伤,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执勤民警梁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钟等五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钟等五人殴打、追赶、阻碍执行的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五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黄某崇、黄某理、黄某念等三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上也表示对冲动打警察的行为感到后悔,且案发事出有因,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黄某钟、黄某关虽没有自首情节,但二人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黄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