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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打人还毁物 寻衅滋事同领刑
作者:韦益万  发布时间:2017-02-24 16:14:51 打印 字号: | |
  田东县的岑某、罗某、廖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3人相应的刑罚。

  2015年10月24日凌晨,岑某、罗某、廖某乘坐辛某驾驶的小车到田东县平马镇一烧烤店旁停车时,因车辆与停放在旁边的一辆小轿车离得太近,正在吃烧烤的谢某和黄某便提醒驾车的辛某小心倒车。这引起岑某、罗某、廖某不满,3人下车后殴打谢某和黄某。在旁边吃东西的麻某上前劝说并阻止,岑某、罗某、廖某认为麻某多管闲事,一起殴打麻某。黄某跑到自己的小轿车上躲藏,岑某等人发现后,又用石头打砸黄某的小轿车,导致该车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2730元。

  当天,岑某、罗某、廖某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后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赔偿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经查,廖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3年8月17日刑满。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罗某、廖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3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均为主犯。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岑某等3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岑某、罗某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分别判处岑某和罗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法理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岑某、罗某、廖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3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3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全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法院依法认定3人为主犯。法院依照3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悔罪表现等,对他们作出相应判决。
责任编辑:韦益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