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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出事故 妻子受伤保险拒赔
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作者:刘燕平  发布时间:2013-01-08 17:06:58 打印 字号: | |

      丈夫李某与妻子黄某二人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限额30万元)。2012年2月11日,李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一弯道处,因速度较快,刹车失控,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妻子黄某甩出了驾驶室,随后大货车侧翻,车上的货物倾倒压至黄某的双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均以黄某系本车人员及李某的家庭成员、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赔。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

      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黄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计算黄某的损失共为2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黄某经济损失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赔偿8万元,并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 “第三者”或是属于“车上人员” ,必须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受害人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被甩出车外,随后被货物压伤,黄某的身份已从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就该案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言,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之外,按保险公司的通说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家庭成员之间骗保。原告作为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通常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同时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目的均是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在该案中,如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有缩小第三者范围之嫌,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设立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的初衷。

来源:田东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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